香港建平慈善公德會章程

第一條:  定名

香港建平慈善公德會

第二條: 宗旨

香港建平慈善公德會是一個以中華文化精神為內核,以仁愛為本,推崇自強不息精神的慈善組織。「大道之行,天下為公」,本會的服務宗旨是促進社會和諧,以達致孔子在《禮運》篇提到的大同理想社會。在服務對象方面,本會秉承「民胞物與」精神,以社會大眾為同胞,尊高敬長,慈育孤幼,以體恤照顧弱勢群體為 自己的社會責任。孟子云: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」,本會將由一群有共同信念的人士組成組織義工,探訪及幫助孤寡老人、青少年.單親家庭、殘疾人士、新來港人士,並提供物資及財政上的資助。「天行健,君子以自強不息」,本會並將通過多元化的活動項目,鼓勵青年挑戰自我,宣揚人文精神,為社會發放積極正面的力量,回饋社會。

本會的核心價值:

  • 大道之行,天下為公
  • 仁愛為本
  • 自強不息
  • 民胞物與
  •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

第三條:  組織

香港建平慈善公德會是按香港法例第 151 章註冊組成的合法團體。其社團組織如下:

  3.1 理事會架構

  1. a) 主席:慈善團體最高負責人,處理內外各項事務,主持一切會議,為會中各部門小組之當然委員。
  1. b) 秘書:協助主席辦理會中事務,對外聯絡等,如遇主席請假缺席、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則代行其職務 。
  1. c) 司庫:監察慈善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,草擬每年度的財政預算,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,年結交核數稽核,並向外公佈結果,而款項須存於以理事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。如遇主席及秘書請假缺席、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則代行其職務。
  1. d) 幹事:為理事會中除了主席、秘書、司庫以外的其他成員。負責執行和推進慈善會的各項工作。

    3.2 會員大會

凡為香港建平慈善公德會提名會員者均為慈善會大會成員,必為理事會通過接受。他們有投票或選舉權。每年將召開一次會員大會,以通過上年度的財政收支和來年度的財政及工作預算。選出理事會成員,再由各成員互選崗位,連選可連任理事會將制定服務方針,經由會員大會通過。

  3.3 顧問團具相關專業知識或使命方向的諮詢人士若干名。

第四章:  慈善團體之權利和義務

4.1 制定的服務方向及使命。

4.2 釐定慈善團體行政方針,全年計劃及預算。

4.3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。

4.4 理事會成員包活:

主席一人、秘書一人、司庫一人,以及幹事若干名。

4.5  以上職銜均為義務性質,任期三年 (以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為一年),崗位則互選,連選可連任。理事會成員不可收取任何薪酬,或受聘任何受薪職位。

  4.6  理事會會議:

每月一次會議,如主席認為有需要,可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員大會,只須在開會前七天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理事,並以半數出席者為法定人數,即可商議及通過會務。

  4.7 每年理事會將負責審查及通過全年收支報告,再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作出公佈。

第五章: 選舉

5.1 有興趣成為新一屆理事之人選,可於選舉前兩個月,向理事會申請成為理事候選人。申請將經由理事會、會員大會及顧問團成員選出最多不超過10名候選人,交回理事會核點票數,以最多票數之五人成為應屆的慈善團體理事,再由新一屆的理事會成員互選選出崗位負責人。候任理事可於議決後十五天內作最後議定,若候任理事選擇放棄任命,理事會則以票數次多之人士補上,任期三年,以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為一年。

5.2 交職

新舊理事移交手續,應於新理事選出後,並在最後議定理事會組合成員起計十五天內完成。

第六章:  會員

本會會員分為永遠會員 (包括提名,  榮譽), 普通會員 (包括提名,  榮譽,)

  6.1  資格 — 本團體會員分為名譽提名, 榮譽會員

  1. 提名會員:凡參與慈善團體的活動人士,均有資格申請為本會的提名會員。
  2. 榮譽會員:經理事會同意,即享有榮譽會員的身份。

6.2  權利

  1. a) 提名會員:

-可優先參加慈善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-享受慈善會一切的福利設施。

  1. c) 榮譽會員:

-可參與及享受慈善會的所有福利設施。

   6.3 義務

  1. a) 凡申請加入本會會員者,申請人須填入會申請表,經本會理事會根據會章審查及決定是否接納其入會。倘不予接納時,亦不須宣佈其理由。
  1. b) 所有會員須遵守慈善會的會章,會員倘有妨礙會務進行,或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以攻擊本會者,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。
  1. c) 所有會員須服從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的一切議決之事項。
  1. d) 會員自動退會,或停止會籍,或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,以及由於結束業務,解散,撤銷註銷註冊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,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。如公司會員終止會籍,其註冊代表則立即脫離在本會擔任之一切職務。
  2.  

第七章:  經費來源及使用

  7.1 贊助

慈善團體接受捐贈和贊助,物質或財政資助,不附帶條件。

  7.2 會費金額

本會不收會費。

  7.2 經費使用

理事會必須確保一切經費都用於慈善用途, 包括購置物資派發予有需要人士, 如獨居老人, 殘疾人士等。慈善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都需監察,司庫草擬每年度的財政預算,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,年結交核數稽核,並向外公佈結果,而款項須存於以理事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。

第八章:  語文

慈善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。

第九章: 附則:

  9.1 獎勵

經理事會通過後,除理事成員外,慈善團體得對有特殊貢獻之熱心人士,贈以獎狀或紀念品。

  9.2 罷免

若有會員或理事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指標,經理事會作特別會議通過,理事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會籍。

  1. a) 違反章程或不服從理事會或特別大會之決議案者。
  1. b)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。
  1. c) 擅用香港建平慈善公德會名義致損害公德會名譽者。

  9.3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理事及會員,其繳交之費用及對本慈善會之捐獻概不退還。

  9.4 解散(可改為理事會同意,經會員大會通過)

本慈善會若要解散時,須由理事會及顧問團決定,並獲參與會議之三分之二人士同意,方能解散。解散時,社團的資產如有賸餘,可捐與由理事會議決之慈善機構。

  9.5  債務及責任

未經理事會議決,慈善會不得向外舉債;而慈善會欠下非會員人士之任何債務,則按照一般法律原則辦理。

  9.6 資產

凡慈善團體的資產,只能用於促進本會的宗旨,禁止成員之間分攤本會入息及財產。

第十章: 修章

10.1慈善團體的會章乃依據社團註冊條例登記後隨即生效。

10.2本會章如有任何修改,須經由理事會提出作議決修訂。

10.3本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接納。

10.4本會之最高解釋權在理事會。